为了科学、有效地展开海关计算工作,保证海关计算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海关计算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品贸易的计算,是国民经济计算的组成部分。
海关计算的使命是对进出口货品贸易进行计算调查、计算分析和计算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办理和发布海关计算材料,供给计算服务。
海关计算安排、计算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法细则》及本法令的规则履行职责。
(五)因破损、缺少、质量不良或许标准不符而免费补偿或许替换的进出口货品;
第七条进出口货品的品名及编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算商品目录》归类计算。
进出口货品的数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算商品目录》规则的计量单位计算。
第八条进口货品的价格,按照货价、货品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址起卸前的运送及其相关联的费用、保险费之和计算。
出口货品的价格,按照货价、货品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址装卸前的运送及其相关联的费用、保险费之和计算,其间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第九条进口货品,应当别离计算其原产国(区域)、启运国(区域)和境内意图地。
出口货品,应当别离计算其终究意图国(区域)、运抵国(区域)和境内货源地。
第十条进出口货品的运营单位,按照在海关注册挂号、从事进出口运营活动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个人计算。
第十二条进出口货品的运送方法,按照货品进出境时的运送方法计算,包含水路运送、铁路运送、公路运送、航空运送及其他运送方法。
第十三条进口货品的日期,按照海关放行的日期计算;出口货品的日期,按照办结海关手续的日期计算。
第十五条海关计算材料包含海关计算原始材料以及以原始材料为根底收集、收拾的相关计算信息。
前款所称海关计算原始材料,是指经海关承认的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
直属海关应当定时、无偿地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供给有关归纳计算材料。
第十八条海关计算人员对在计算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在保存期限内查询自己申报的海关计算原始材料及相关信息,对查询成果有疑问的,能够向海关请求核实,海关应当予以核实,并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海关对当事人依法应该要申报的项目有疑问的,能够向当事人提出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依法应该要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许申报不实影响海关计算准确性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更正,需求予以行政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的规则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