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根据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能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八百一十六条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七条旅客贴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八百一十八条旅客不得贴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异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条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该依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升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第八百二十二条承运人在运送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送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问题导致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四条在运送过程中旅客贴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