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是英语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同FOB相同,是世界买卖中最常用的价格术语。在我国,有人称此术语为“到岸价格”。作者觉得,这种观念亟待改善!这种称号,简单使人误解为货品灭失的危险是在卸港才由卖方搬运给买方的。
世界商会(ICC)在其第460号出版物,即《INCOTERMS1990》中曾规则;卖方有必要担任租船、订舱,在货品装船后获得CleanB/L;缔结货品稳妥合同,付出保费,获得稳妥凭据;自傲费用和危险,处理货品的出口清关手续。从外表上看,C.I.F的买方除了付款赎单外,便是在目的港坐等提货。
但仔细分析一下,清楚明了其间的微妙。《INCOTERMS1990》中,卖方只须按通常条件缔结运送合同,而“通常条件”是一个现实问题。对卖方而言,“通常条件”便是低价的运费。因此,他能够不管船东的诺言、船只的情况,只需货品能装上船就万事大吉。卖方只须按稳妥条款中最低职责的稳妥险别投保,如PICC货品稳妥中的平安险(FPA)。至于加保战争险、停工险等,买方须告诉卖方,并自傲费用。老实说,象C.I.F这种凭几张纸打交道,而不注重同诺言杰出的卖方买卖,是什么事都有或许发生的。许多世界骗子,使用买方的懈怠,钻C.I.F这种买卖方法的空子,处处招摇幢骗。
1990年,孟加拉遭受水灾,该国经过港商与我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上海公司签订了一份8千吨大米的买卖合同,C.I.F价约为170万美元。信用证开出后,港商将全套制造精巧的单证在日本一家银行顺畅结汇,提单由巴西一家班轮公司签发,承运船名为罗里达号。但是,罗里达号却一向未往孟加拉卸货。后经查询发现,其实在签单日该船尚在欧洲营运。成果,孟加拉政府自认倒霉――付出170万美元加上一大笔律师费。
有人要问,银行在结汇时不是要审单吗?世界商会UCP400规则,银行检查文件时,只需文件外表相符,就须放款。换言之,对文件诈骗,银行不承当任何职责。在英国,银行即使明知文件是虚拟假的,也无权拒付。该规则源自1983年的“UnitedcityMerchantsV.RoyalBankofCanada”。其时,在该案中,当受益人到银行结汇时,银行发现实践装运期较信用证规则的装运期晚,因此拒付。但第二天,相同单证议付时却发现提单日期已契合L/C的装运期,银行以文件诈骗为由,承认拒付,两边随即对簿公堂。贵族院以为上面叙述的情况有两种或许:1.打字时,将日期错打;2.船长签错。贵族院最终断定,除非银行能证明上当人参加诈骗,不然银行无权拒付。
此判例对冲击诈骗极为晦气。但是,从另一视点看,贵族院也无可厚非。凡是金融中心的构成,与银行资信休戚相关。假如银行动辄拒付,是晦气于金融安稳的。
卖方将货品装上船后,货品的危险自跳过船舷开端就移转给买方。假如船东是唯利是图之徒,买方很或许面对第二种诈骗――船东诈骗。
有时,C.I.F买方会忽然收到船东的指示,要求买方付出一笔钱款以供加燃油之用,不然,要将船开到中东将货贱卖。碰到这样的一种情况,买方左右为难,假如给,怕是个无底洞;假如不给,又怕船东恼羞成怒,真将货卖掉而血本无归。更有甚者,一些船东在港装完货后,就隐姓埋名。据ICC计算,最高峰时,一个月中有4船货在黎巴嫩失踪。载货船大都是旧船,货被卖掉后,船或被拆掉,或被改名。现在,船公司大多是单船公司,破产是没有一点后顾之虑的。
世界刑警对种种诈骗束手无策。为防患于未然,作者觉得,在世界买卖较为惨淡的今日,对此类诈骗只能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
首要,做买卖前,着力查询卖方的资信。不然,合同一缔结,买方基本是领了死签。
其次,假如未能同一流资信的卖方做买卖,买方就要想方设法操控船只。而在C.I.F下,买方就船只的国籍、船龄、船只情况等无挑选权。换言之,买方争夺F.O.B对防止诈骗极为有利。由于,结汇单证最重要的是提单。F.O.B下,买方可随时与船东联络,了解船只动态,可赶在骗子结汇前,请求制止令(Injunction)制止骗子去结汇或制止银行付款;再者,买方在租船时,也很简单了解船东的资信,有效地防止船东的诈骗。
第三,在选用C.I.F价格缔结合一起,买方能够以确保货品的抵达或规则船只开航后的一段时间为结汇的条件,但该合同已不再归于真实意义上的C.I.F合同。
作为一名业务人员,只懂外贸或仅通航运,有必定的概率会挂一漏万,真实高水平的业务人员,总能使用各种买卖术语的利益,极力防止种种缝隙,C.I.F和F.O.B之挑选便是最好的证明。要想在世界买卖这一难度高、危险大的职业中立于不败之地,注重对信息情报的搜集也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