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依照《世界海事组织文书施行规矩》有关要求,牵头拟定了《实行世界海事组织文书结构性组织》(简称《海事履约组织》),以有用实行《IMO文书施行规矩》(简称《III规矩》)规矩的船旗国、沿岸国和港口国各项责任和责任,为完成IMO“清洁海洋上的安全和高效航运”的方针而不懈努力。
《海事履约组织》旨在全面和充分地施行和实行《III规矩》所掩盖的强制性法令文件规矩,最重要的包含海上人命安全范畴的经修订的《1974年世界海上人命安全条约》(SOLAS 1974条约)及其1978年、1988年议定书,避免船只形成污染范畴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世界避免船只形成污染条约》(MARPOL 73/78条约)和《修订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世界避免船只形成污染条约的1997年议定书》(MARPOL 1997议定书),船员训练、发证和值勤范畴的《1978年船员训练、发证和值勤规范世界条约》(STCW 1978条约),载重线年世界载重线年世界载重线议定书),船只吨位测量范畴的《1969年世界船只吨位测量条约》(TONNAGE 1969条约),海上避碰范畴的经修订的《1972年世界海上避碰规矩条约》(COLREGs 1972条约)。
《海事履约组织》清晰,将逐步齐备国内法令和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清晰海事履约相关组织的责任分工,采纳比较有用办法健全履约组织,继续评价并提高实行所参加世界海事条约的归纳才能和水平。详细包含,保证适用的世界海事条约的有用国内立法,保证适用的世界海事条约的有用施行和实行,以及保证实行世界海事条约成效的继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