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20年第4号令颁布了《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级管理部门、有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更好地理解《规定》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并于2019年10月制定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逐步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同时,为加强物流安全管理,防范恐怖活动,《反法》对货运实名制管理和安全检查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物流运营单位查验客户身份、对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为贯彻落实有关要求,需要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联的内容进行修订。
一是着力为水路运输公司可以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减轻企业负担。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明确仅经营小型船舶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不再强制要求具备船长、轮机长或大副、大管轮从业资历;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和电子证照共享;精简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和备案事项;明确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既可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也可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可查验信息。
二是优化水路运输行政审批层级,下放部分客运许可权限。为方便企业办理业务,提高管理效率,压减审批层级,结合真实的情况,明确规定了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交通运输部实施;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同时,明确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具体许可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三是增加水路货物运输实名制管理和安全检查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反法》有关要求,保障水路货物运输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运输秩序,明确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并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托运危险货物的进行安全检查,登记并保存有关信息,对存在违法情况的,应拒绝承运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同时,规定了托运人应当主动配合,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接受安全检查。此外,明确违反上述规定不进行身份查验、安全检查、信息登记保存的,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是补充了水路旅客运输管理的有关要求。为维护水路旅客出行权益,提升水路旅客运输服务品质,适应信息化发展的新趋势,明确了客票和水路旅客运输服务相关联的内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向旅客提供纸质客票、电子客票等乘船凭证并向旅客明示退票、改签等规定,应当按规定为军人、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学生、老幼病残孕等旅客提供优先、优惠、免票等优待服务,应当拒绝携带或托运国家规定的危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或托运的物品的旅客乘船,鼓励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开展互联网售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