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9日,C公司的工作人员使用微信的方法将拟定好的《货品船运运送合同(署理合同)》发给承运人A和邮寄方的其间一位合伙人,要求两边对该合同进行承认,承运人A及邮寄方均微信回复表明赞同。一起,邮寄方合伙人之一D将邮寄人B承认赞同的该份合同使用微信转发给了承运人A。
合同各方当事人注明:甲方:(邮寄方)某总(D微信转发给A的合同中邮寄方为邮寄人B的全名),乙方:(承运方)A的全名(D微信转发给A的合同中承运方为A总),第三方(署理方):C公司(工作人员手机号)。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约好:货方担任装货码头海事及配员,船方担任卸货码头海事及配员和绿码。第九条约好:本合同经过微信、短信等方法签定合同,甲乙两边承认后相同具有法令上的约束力。合同签定日期:2023年7月29日,一起注明:如对本合同无异议请回复“赞同”,以打定金为准,产生法令效应,署理方对本合同有和谐责任,不承当法令职责。合同补白:卸货码头一次性卸货,不退档。合同还对运费、装卸港、货品称号、分量、争议处理方法等进行了约好。
合同签定后当天,邮寄人B将定金9000元、居间署理费1000元,合计10000元转给了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公司法定代表人随即经过手机银即将9000元定金转给了承运人A。按合同约好,C公司组织和谐邮寄方在装货码头(某锚地作业区)装货至2023年8月3日驶离。当日,某市海事处在某片水域对在航船只(承运人A的船只)登轮查看时,该船因配员缺乏被给予罚款人民币3.8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8月7日晚,承运船只抵达某港口。邮寄人B按合同约好付出了运费。在卸货部分后,因行政处罚及滞期丢失等问题产生胶葛。之后,合同各方有关人员组成微信群进行洽谈未果,承运人A遂提起裁定恳求,恳求判决:1.C公司向承运人A付出罚款3.8万元;2.C公司承当滞期期间的油费15600元,一起承当自2023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合计27天的滞期费168750元;3.由C公司承当本案悉数裁定费。
本案两边所签合同系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我国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合同合法有用,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好实行各自的合同责任。依照合同约好,C公司为合同第三方而非货方,一起合同中已专门注明:署理方对本合同有和谐责任,不承当法令职责,且C公司在合同实行过程中及胶葛产生后均活跃实行了和谐责任,故C公司不是本案民事职责的承当主体。承运人A恳求C公司承当各项民事职责的裁定恳求不能建立,裁定庭不予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可是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建议供给依据。裁定庭认为有必要搜集的依据,能自行搜集。